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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糖储备2008/2009榨季国产糖收储交易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09.01.09  来源: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  作者:
  

按照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下达2008/2009榨季国产糖收储计划的通知》(发改经贸[2008]3678号),以及商务部2008年第126号公告要求,现将国产糖收储交易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员身份和技术确认
  (一)会员身份确认。具有北京华储食糖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华储市场”)收储资格的会员,如有意参加本期收储,请于2009年1月7日12时前,按照本通知附件1格式填写后,传真到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综合计划处,确认会员身份。传真号码:(010)58931228、58930863,咨询电话:(010)58931228、58930862、58930863。
  (二)会员技术确认。会员身份确认后,需要配备相关设备、软件和具备上网条件,方可参加收储。按照网址www.mrm.com.cn上《国家储备糖收储电子网络交易系统安装操作流程》执行。
  1、凡是已参加过2006年1月-2008年7月国家储备糖交易的收储交易会员在资格确认后参加收储交易。
  2、其他收储交易会员在资格确认后,还须到华商中心信息管理处办理密钥及软件事宜。办理密钥及软件事宜须携带:会员单位按照附件2格式开具的证明;来人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1份;密钥及软件使用费2000元整。经核对证明文件和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后,发放相应的交易密钥、密码和交易软件。
  咨询技术确认,请与华商中心信息管理处联系,电话:(010)58930892、58930891。
  (三)参加统一测试。收储交易会员请于2009年1月8日上午9-11时,参加有关统一测试。参加测试前,请各收储交易会员单位严格按照网址www.mrm.com.cn上《关于国家储备糖收储交易系统终端计算机配置要求的紧急通知》,调整终端配置,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二、挂牌数量和交易时间
  (一)本次挂牌收储数量为50万吨,收储时间从2009年1月9日开始,以后每月第二个和第四个周二(遇节假日顺延)9-17时进行,收满50万吨为止。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改时间,另行通知。
  (二)2009年1月9日9:00时收储交易正式开市,9时30分进入30秒倒计时阶段,倒计时开始后30秒内没有新的有效报价,全场自动成交。如果交易进行到17时还未最终自动成交将停盘,停盘时各标的出价最低的为成交方。

  三、交易计量和计价
  (一)收储交易按手进行,每手为300吨的整倍数。每手白砂糖必须符合收储规定的同一质量要求,即每手白砂糖品质与包装要完全相同(即同一制糖企业、品名、等级、重量和注册商标等)。
  (二)收储交易的计量单位为“吨”,收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元/吨”(含税),供货方每次竞价的最小变动单位为10元/吨。
  (三)供货方报价为送至指定储存仓库库房门口货场的交货价格。实际成交货款根据成交价格、成交数量和公证检验结果据实结算。

  四、保证金和手续费
  (一)参加收储交易的会员,请于2009年1月8日12时前,根据预计交储食糖数量按100元/吨将保证金汇到以下帐户:
  收款人全称:北京华储食糖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收款人帐号:137201516010001019
  收款行电子联行号:306100005006
  收款行全称:广东发展银行北京王府井支行
  查询保证金是否到帐,请与华储市场联系,电话:(010)58931209、58930853。
  (二)交易过程中,如供货方保证金不足,将不能发出“邀约”指令。
  (三)成交后,华储市场分别向成交双方一次性暂扣100元/吨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合同履约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无利息)。
  (四)华储市场按10元/吨分别向成交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

  五、交易程序
  (一)国产糖收储交易的程序
  1、交易前,华储市场通过收储交易系统发布在各指定储存仓库接货的最高结算价(最高买价)和数量。
  2、交易时,华储市场按确认的供货方交纳的保证金数量授予相应的卖出数量权限。
  3、供货方在其卖出数量权限内,通过国产糖收储交易系统对各指定储存仓库的买价从高往低予以自主竞价。交易指令输入交易系统并经确认后即为有效指令,自动计时存档。
  4、国产糖收储交易实行“倒计时”制度,并按倒计时结束时最低卖价成交。同一卖价按时间最早成交。
  5、华储市场根据买卖双方成交结果生成《国产食糖购销合同》,华商中心与成交的供货方在5个工作日内正式签署。华储市场见证,并具有法律效力。
  签订购销合同请与华商中心食糖处联系,联系电话:(010)58930857。
  (二)供货方和华商中心各自对其通过华储市场国产糖收储交易系统发出的“邀约”指令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供货方之间不得串通交易,不得串通操纵成交价格,误导价格走势。对违反此规定的供货方,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交易、终止会员资格等处罚。

  六、交货、验收和入库流程及货款结算
  (一)成交食糖由供货方负责运输并送达指定储存仓库库房门口的货场,在运达指定储存仓库货场前的一切费用由供货方自行承担。
  (二)供货方送至指定储存仓库的食糖要提供完整、清晰的码单和证书,做到货证同行。
  (三)购销合同签订后,供货方要严格按规定的品质、数量及时发货。在购销合同中,要明确供货方将交储食糖全部送达指定储存仓库的期限,原则上,按收储交易时有关栏目内要求的时间执行。发货后,供货方要及时将发货情况报告华商中心和储存仓库。除不可抗力外,供货方不得迟延交货。
  (四)供货方交储食糖入库前或入库过程中炸包、散包件数小于总件数5%,可以正常入库,但供货方应负责按原件数给予复包,相应费用由供货方自行承担。如难以按原件数复包的,相应剔除,由供货方自行处理。
  (五)收储实行到库检验验收制。食糖到库后,华商中心要通知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检验,有关储存仓库要积极配合,做好检验和验收工作。
  (六)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要在取样后5日内检验完毕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质检证书,检验原始记录要完整、清晰、齐全,做到出现问题有案可查。检验结果要及时通知供货方。
  (七)经检验符合收储要求的食糖,作为国家储备糖正式入库,储存仓库填写《国家储备糖入库单》。对不符合收储质量要求的,储存仓库要及时报告华商中心并及时通知供货方,食糖由供货方自行处理,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损失由供货方承担。
  (八)华商中心根据购销合同、《国家储备糖入库单》和收到的公证检验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成交金额出具货款计算表。供货方应在收到华商中心货款计算表后即按货款计算表所示金额开具并提供增值税发票。
  (九)华商中心根据购销合同、《国家储备糖入库单》、公证检验结果,在收到增值税发票和其他有关结算票据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供货方付清款项。
  (十)国产糖收储交易和交货过程中所有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提供方负责。
  (十一)收储国产糖到库结算价和入库费用所需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以“一次审批、分批发放”为原则,安排解决国家储备糖贷款。根据入库进度,分批、及时、足额将贷款发放到位。

  七、质量保障和纠纷处理
  (一)供货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验结果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华商中心提出复检申请,华商中心应在接到申报后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相应复检。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除不可抗力外,供货方在购销合同规定的最后期限仍未将食糖运至指定储存仓库货场的,按供货方违约处理,合同不再执行,按照未运达食糖数量乘以100元/吨扣减供货方保证金。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储备糖收储交易会员身份确认表
  附件2:办理国家储备糖收储交易密钥及软件事宜的证明


                               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 市场运行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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